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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隆回县“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隆回县“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农产品上行、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隆回县“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从事“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认证以及获证产品生产(服务)加工、认证准入、质量管控、销售推广以及退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早安隆回”代表优质、安全、绿色、健康,具有明显辨识度和历史文化底蕴的隆回县域产品(服务)的区域公用品牌,以推动生态农产品价值实现为主,涵盖一、二、三产业中具有隆回代表性的工业产品、文创产品和服务等。
第四条:成立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的认定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隆回县君晖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的运营、营销、授权和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成立“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早安隆回”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隆回县君晖实业有限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保护申请;
(二)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 负责受理隆回境内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
(四) 负责监督管理“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标识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使用情况;
(五) 负责“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保护技术文件,依法组织查处“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负责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申请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商标生产或服务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制造、加工的企业须是在隆回境内依法登记,且注册地、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隆回县辖区境内;
(二)服务行业的企业须是在隆回境内依法登记,符合市场准入标准,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三)农产品必须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SC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四)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检测合格;
(五)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
(六)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签订品牌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力、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生产或服务须保障产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七)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授权许可流程:
(一)意向企业向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递交品牌授权许可使用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及产品信息的资料初审及企业实地验厂(“验厂”是指对拟授权企业按照本办法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有关文案材料和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设备实施,进行整理与核查、实地考查、资质查验等工作),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并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确认;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在品牌官方渠道公布;
(四)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在7个工作日内将品牌授权协议报备工作小组办公室留档备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发放品牌授权证明。
第八条:“早安隆回”使用许可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协议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协议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协议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早安隆回”。
第三章 规范使用
第九条:授权权利
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备案或认证产品(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有关材料中,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二)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等;
(三)列入“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重点推广企业库,免费参加市政府主办或协办的大型推介展示、展销、电商培训、线上营销、交流培训、高端论坛等服务;
(四)优先纳入县政府相关部门采购和伴手礼推荐清单目录,享受绿色金融支持等;
(五)对“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授权义务
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保“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图形、文字、图文组合、标准色等必须按照“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规范执行;
(二)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服务)质量必须符合“早安隆回”的标准及管理要求;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稳定可靠,维护“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声誉;
(三)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县域经济发展协会对授权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二维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配合开展相关维权工作。
(四)鼓励企业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开展贴标亮标活动,加强品牌对外宣传。
第十一条:使用规则
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品牌的企业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早安隆回”品牌可单独使用,也可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早安隆回”商标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依授权使用“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早安隆回”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早安隆回”品牌上加注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赠予、出租“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二条:“早安隆回”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均属对“早安隆回”专用权的侵犯。
第十三条:授权主体在生产加工及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由相关行政责任部门负责监管,隆回县君晖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联合相关行政责任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名称和标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名称和标识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严禁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应当加强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市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产品生产环境、产品标准和标识印刷、发放、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主体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早安隆回”品牌使用资格。
(一)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不符合“早安隆回”品牌准入条件的;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受到侵权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包装、贮运等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
(五)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早安隆回”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六)提出采信备案但未通过核准确认的;认证证书有效期过了未及时提交认证申请并通过认证的;
(七)其他影响“早安隆回”品牌声誉,或已经不符合授权标准的情形。
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早安隆回”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标牌,不得再使用印有“早安隆回”品牌的产品包装;对退出“早安隆回”品牌的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早安隆回”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稿件单位:隆回县